注册会计师和银行应共同履行的社会责任
银行函证及回函是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信用体系重要的基础环节。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是保证财务信息质量的重要手段,社会诚信链条的关键一环。因而,银行函证对切实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维护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和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财政部、银监会新近联合印发、将自10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是加强市场监管的一项成果,对夯实审计质量基础,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公众利益,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银行函证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核心程序。为防范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的错误和舞弊风险,注册会计师需要向被审计单位开户银行致函,就被审计单位的存款、借款、担保等资金往来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向用户询证,并由银行书面回函确认。所以,银行函证是发现财务舞弊行为的利器。由于银行是独立于被审计单位和注册会计师的第三方,注册会计师从银行直接获取的询证回函,与从被审计单位内部获取的账簿记录及由被审计单位提供的银行对账单相比,可靠性更高。因此,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规定,除非有足够理由,注册会计师应对银行存款、借款及与金融机构资金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实施函证程序。在以往曝光的财务舞弊案件中,一个比较普遍的舞弊手法就是被审计单位伪造或粉饰银行存款、银行借款、或有项目等相关账户。如果不能通过银行回函获取直接的外部证据,或银行提供的回函不实,注册会计师就难以发现被审计单位的重大舞弊行为。
本质上,银行函证和回函,是银行与客户对账的过程,也是银行防范和发现业务处理过程中的错误与舞弊行为的有效手段。如果银行回函的质量和效率存在问题,不仅对注册会计师有效发现和防范企业会计信息错误及舞弊风险产生不利影响,作为审计报告的使用方之一,银行也会因此加大其信用风险评价成本,损害信贷决策质量,最终影响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当前银行函证及回函中存在的问题,就直接影响了审计和会计信息质量。
银行函证及回函还是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信用体系重要的基础环节。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是保证财务信息质量的重要手段,社会诚信链条的关键一环。银行函证对切实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维护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和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做好银行函证及回函,是注册会计师行业和银行应当共同履行的社会责任。
财政部、央行曾于1999年联合发布了《关于做好企业的银行存款借款及往来款项函证工作的通知》,对询证函格式和银行回函提出具体要求。随着近年来金融业务的创新发展,企业与银行之间资金往来的形式越来越复杂多样,比如外汇买卖合约、理财产品、衍生金融工具等等,原询证函格式已无法覆盖新的业务情形。注册会计师审计在银行函证程序中遇到的问题,已成绕不过去的审计风险点。比如,有的银行不回函、迟回函;有的银行对回函有种种限制,增加了银行函证程序的难度和成本;有的银行没有应答注册会计师询证函上列示的所有项目;有的银行直接将回函寄给被审计单位,存在回函被篡改的风险;甚至极个别银行员工与被审计单位恶意串通造假,绕过银行规定程序出具不实回函。有的注册会计师和从业人员也对函证重视不够,以致程序落实不到位。凡此种种,都严重损害了银行函证程序的效能,损害了银行函证的证据价值,损害审计保证会计信息质量。
市场经济是信息经济,包括会计信息在内的各种信息引导资源的配置。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会计信息的质量。夯实审计质量的基础,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保证回函质量就是一个重要方面。《通知》针对金融业务创新和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工作实情,在改革相关监管要求中,突出体现了以下特点:
一是针对性。在制订《通知》过程中,广泛征求意见和深入研究,对函证实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系统梳理,并在《通知》中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比如,针对实务中存在的部分银行回函不完整、不及时等问题,要求银行对询证函列示的全部项目作出回应,并对回函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针对实务中注册会计师对回函的真实性存在疑虑或开户行未对全部函证事项及时回函的情况,允许注册会计师向开户行的上级行反映投诉,由上级行督促开户行积极配合办理,或由上级行直接办理。
二是系统性。《通知》不仅明确了银行办理回函工作的具体程序、时限和相关要求,同时对银行回函的内部控制作了全面严格的要求,更加注重长效机制的建设,体现了解决方案的系统性,达到标本兼治的效果。
三是兼顾性。《通知》所规范的内容既涉及为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提供保证,同时涉及银行承担的责任的界定,在有效保证回函真实性、准确性的同时,也充分考虑了银行回函的工作量和成本。在《通知》制订过程中,反复征求了注册会计师行业和商业银行的意见,并借鉴其他国家有效做法,较好地兼顾了商业银行与注册会计师各自的责任承担。
四是前瞻性。《通知》鼓励银行方面建立健全银行函证集中处理机制,对信息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充分借鉴了国际先进经验,体现了银行函证处理的未来趋势。
现在距《通知》生效只有两个月了,相关各方需进一步增进认识,齐心协力,各尽其职,把银行函证新规落到实处。各会计师事务所应严格按《通知》要求,做好询证函设计,确保询证函完整、规范、有效。同时,对回函中的信息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会计师事务所在对被审计单位开户行的回函真实性存有疑虑,或开户行未对全部函证事项及时回函,应及时向开户行的上级行反映,使上级行及时知晓情况并做出处理。各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加强相关培训,在行业执业质量检查中,把提升银行函证质量作为一个特别领域,持续推动注册会计师执业环境改善和执业质量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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