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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新规颁布



 

  根据国资委《关于印发2007年度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7]171号)文件,为做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2007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的编制工作,了解和掌握中央企业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情况,促进企业加强财务管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更好地服务于各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国资委根据《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5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与规定,制定了《2007年度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及编制说明。

  该套报表为中央企业向国资委报送的200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格式,填报范围为中央企业及所属各级子企业,以及各类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事业单位和基建项目。2007年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的企业,需按照实质控制原则重新界定财务决算合并范围。中央企业所属境外子企业还应填报《2007年度中央境外子企业财务决算报表》。

  该规定要求各中央企业应当进一步加强财务决算管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工作责任,明确工作要求,严格工作规范,切实抓好各类问题的督促整改工作,认真做好财务决算布置培训、编制、审核、审计和上报工作,按时保质完成2007年度财务决算工作。

  该规定强调国资委将进一步加大企业财务决算审核力度,完善财务决算批复确认制度,开展企业财务决算报告评估,及时处理财务决算审核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其中:对于企业违反规定人为调节利润的,将在业绩利润核定中剔除影响金额,金额影响过大的要求企业重新编报财务决算;对于企业经营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的,将组织开展专项审计调查;对于财务决算审计不符合规定、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会计师事务所将给予相应的处理。


                 关于印发2007年度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为做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2007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的编制工作,了解和掌握中央企业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情况,促进企业加强财务管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更好地服务于各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我委根据《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5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与规定,制定了《2007年度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及编制说明,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套报表为中央企业向国资委报送的200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格式,填报范围为中央企业及所属各级子企业,以及各类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事业单位和基建项目。2007年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的企业,需按照实质控制原则重新界定财务决算合并范围。中央企业所属境外子企业还应填报《2007年度中央境外子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另行下发)。
  二、2007年部分中央企业及中央企业所属上市公司已率先执行了新准则,为兼顾新旧准则过渡时期执行不同会计核算制度企业的填报需要,本套报表格式兼容了新准则和原有企业会计制度的内容,由企业根据实际执行的会计核算制度分别选择相关科目、口径和内容填列。
  三、本套报表由会计主附表、财务情况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适用于所有企业及所属各级子企业填报。其中:会计主附表是根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准则与制度规定制定的统一会计报表格式;财务情况表是为满足国有资产监管需要对会计主附表的细化与补充;会计报表附注是对财务决算报表内容的解释和补充说明;财务决算专项说明是根据国资委监管工作需要对财务决算报表相关内容的专门说明;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对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财务管理等活动的分析和总结。
  四、本套报表为中央企业集团合并报表与子企业分户报表的统一格式,中央企业应按规定报送集团合并报表及所属子企业分户报表数据。企业分户报表的报送级次为集团总部及所属三级以上(含三级)子企业,三级以下子企业并入三级子企业填报;所属上市公司、金融子企业及其他重要子企业不分级次均应填报本套报表,并上报分户数据。自2007年起,国资委选择部分重点企业以及管理级次较长、主要经营实体在三级以下等企业进行全级次上报试点,纳入试点范围中央企业所属各级子企业和单位不分级次均应填报本套报表(名单另行通知)。
  五、华润(集团)有限公司、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港中旅集团公司、南光(集团)有限公司4家驻港澳地区中央企业应当按照本套报表要求填报2007年度财务决算,并按照境内会计准则及相关制度规定对会计报表进行调整。
  六、中央企业所属的非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金融子企业以及尚未并账的基建项目,应当纳入集团财务决算合并范围,并依据集团母公司执行的会计核算制度,分别参照有关转表要求,做好会计报表项目转换工作,以全面、完整反映集团公司的整体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七、中央企业所属境外子企业应当按照集团统一的会计期间和母公司会计政策调整编报2007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并纳入集团财务决算合并范围。境外子企业外币报表应当按现行汇率折算为人民币报表。
  八、各中央企业及所属子企业应当认真总结上年度财务决算编制工作经验,结合国资委财务决算批复提出应当关注和整改的问题,认真做好资产清查、债权债务清理、内部往来核对、资产质量分析、减值准备计提、权益结转等工作,按照本套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的口径、方法和要求,认真编制200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完整、真实、准确地反映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于涉及人员、工资、主辅分离、工效挂钩、投资、主业、科技投入等管理指标,财务部门与有关业务部门应当相互协调配合,保证各项指标口径相互衔接,避免因管理口径差异影响决算信息质量。
  九、各中央企业应当认真做好所属企业和单位的户数清理工作,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确定集团合并报表的合并范围,并按要求明确需报送分户数据的子企业。对于按规定可以不纳入财务决算报表合并范围的企业或单位以及重要资产,应当认真填报《未纳入合并范围子企业(资产)主要指标表》。
  各中央企业应当将2007年度财务决算合并范围及其变动情况、填报分户数据企业情况以及未纳入合并范围企业情况,于2007年11月30日之前报国资委备案审核。
  十、各中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会计准则和制度的相关规定,加强对关联交易的清理,并在对内部交易与内部往来等事项进行充分抵销后,自下而上层层合并,逐级编制财务决算合并报表。
  (一)对于母公司尚未执行而所属子公司已执行新准则的企业集团,可直接进行合并,编制集团合并会计报表。
  (二)对于所属投资各方占等额股份的子企业,按约定由一方根据国家合并会计报表有关规定进行合并,或者根据实际执行的会计核算制度分别采用比例合并法进行合并或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
  十一、各中央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进一步加强会计报表附注、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编制工作,对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重要项目和国资委监管工作所需的专项信息进行真实、充分的披露和分析说明。
  (一)各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实际执行的会计核算制度的有关规定,选择填列和披露与本企业执行的会计核算制度相匹配的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决算专项说明的相关内容,并确保附注指标与决算报表相关指标数据相衔接。
  (二)各企业应当规范编制会计报表附注,信息披露应当详实、准确,对重大的会计事项期初调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差错更正、合并范围调整以及对年度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进行充分披露和详细说明。
  (三)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应当按照国资委规定的内容进行逐项说明,不得以表格代替文字说明,或者隐瞒事实,避重就轻。其中:对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应按国资委专项工作有关规定收集报送所需的证明材料或有效证据,并由审计机构发表审计意见;消化以前年度潜亏应事先向国资委备案,并由审计机构发表审计意见。
  (四)各企业应当在认真总结分析年度生产经营、资金周转、资产质量、利润实现等情况的基础上,认真编写财务情况说明书,并对年度生产经营基本情况、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以及影响因素和存在的问题等作重点说明。
  十二、为了保证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的质量,各企业应当按照国资委有关规定聘请符合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决算报表进行审计,并随财务决算上报相关材料。
  (一)承担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规定对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中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资产减值准备情况表和报表附注及财务决算专项说明进行审计,并发表审计意见;对财务决算报表中其他指标数据按有关要求进行复核并专项说明,同时按规定出具管理建议书,并对调整事项进行说明。
  (二)对于涉密企业、境外企业等无法实施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特殊子企业或单位,经报国资委备案后,可由内部审计机构对财务决算报表实施审计,并出具内部审计报告。
  (三)2007年已执行新准则和2008年拟执行新准则的企业,应当将首次执行新准则的期初数据纳入审计范围。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决算审计过程中应当重点关注执行新准则企业的期初数调整、金融资产(负债)分类、预计职工辞退补偿、递延所得税调整、有关折现率确定、公允价值使用等事项,并发表审计意见。
  (四)承担集团财务决算合并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内审机构在审计集团合并报表的过程中,对境外子企业会计制度与政策差异调整的合理性,以及金融子企业、事业单位、基建项目报表项目转换的规范性进行复核。
  (五)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加强与监事会的沟通协调,在制订审计计划或审计方案时听取监事会意见,对监事会提出的重点事项予以关注,进一步完善有关审计工作内容。
  十三、企业及所属各级子企业应当认真做好财务决算报表的层层审核工作,及时发现并纠正财务决算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报表各项指标数据填报真实完整、不重不漏,表内项目及各表指标数据之间以及报表与附注、专项说明相关数据之间相互衔接,勾稽关系正确。财务决算报表应于2008年4月30日前报送国资委(统计评价局、派驻本企业监事会各1份)。具体报送要求如下:
  (一)企业集团应正式行文报送集团合并的财务决算报表(含会计主附表、财务情况表,下同)、会计报表附注、财务决算专项说明、财务情况说明书等材料,以及审计报告、管理建议书和审计情况说明的纸质文件与电子文档。同时附报企业主要分析指标表、汇编范围企业户数变动分析表。纸质财务决算报表以“万元”为金额单位。
  (二)企业三级(含三级)以上子企业以及所属三级以下上市公司、财务公司等重要子企业,应当报送财务决算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决算专项说明、财务情况说明书和审计报告的电子文档。
  (三)其他需要报送分户数据的三级以下子企业应当报送财务决算报表数据的电子文档。
  十四、本套报表的数据处理软件(另行下发)加挂了数据转换功能,可直接生成报送其他有关部门的报表;软件参数中增加了会计报表附注、财务决算专项说明所需的报表参数。
  十五、各中央企业应当进一步加强财务决算管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工作责任,明确工作要求,严格工作规范,切实抓好各类问题的督促整改工作,认真做好财务决算布置培训、编制、审核、审计和上报工作,按时保质完成2007年度财务决算工作。
  十六、国资委将进一步加大企业财务决算审核力度,完善财务决算批复确认制度,开展企业财务决算报告评估,及时处理财务决算审核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其中:对于企业违反规定人为调节利润的,将在业绩利润核定中剔除影响金额,金额影响过大的要求企业重新编报财务决算;对于企业经营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的,将组织开展专项审计调查;对于财务决算审计不符合规定、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会计师事务所将给予相应的处理。
  各地方国资委应当参照本通知要求做好所出资企业的财务决算编制和报送工作。各企业在报表编制和报送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国资委(统计评价局)联系。
  附件:(略)
    1.2007年度企业财务决算报表
    2.2007年度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编制说明
    3.会计报表附注内容提要
    4.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内容提要
    5.财务情况说明书内容提要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十月十一日



(中国会计视野    2007-1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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