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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关于征求《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财办会〔2022〕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适应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实际,根据考试组织管理工作需要,我们研究起草了《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在2023年1月31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财政部网站(网址:http://www.mof.gov.cn)的“财政法规意见征集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fgk.mof.gov.cn)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一式两份)寄至: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2号楼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邮政编码100039),并在信封上注明“《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3.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cpaks@cicpa.org.cn。 

  附件:1.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起草《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财政部办公厅 

2022年12月12日 


附件1: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的领导,并对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监督、指导和支持,确保考试平稳有序。
第三条  财政部成立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财政部考委会),组织领导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财政部考委会主任由财政部分管注册会计师考试工作的领导兼任。财政部考委会设立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财政部考办),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财政部考办设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成立地方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地方考委会),组织领导本地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地方考委会主任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主要领导或者分管注册会计师考试工作的领导兼任。地方考委会设立地方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地方考办),组织实施本地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地方考办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四条  财政部考委会确定考试组织工作原则,制定考试工作方针、政策,审定考试大纲,确定考试命题原则,处理考试组织工作的重大问题,指导地方考委会工作。
地方考委会贯彻、实施财政部考委会的决定,处理本地区考试组织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一)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报名截止日止不满5年者;
(二)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受到停考处理,期限未满者。
第七条  考试划分为专业阶段考试和综合阶段考试。考生在通过专业阶段考试的全部科目后,才能参加综合阶段考试。
专业阶段考试设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经济法、税法6个科目;综合阶段考试设职业能力综合测试1个科目。
每科目考试的具体时间,在各年度财政部考委会发布的报名简章中明确。
考试范围在各年度财政部考委会发布的考试大纲中确定。
第八条  考试为闭卷,采用计算机化考试方式或者纸笔考试方式。
第九条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报名时需要交纳考试报名费。报名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报名的具体时间在各年度财政部考委会发布的报名简章中规定,地方考委会应当据此确定本地区具体报名日期,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 报名人员可以在一次考试中同时报考专业阶段考试6个科目,也可以选择报考部分科目。
第十二条  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申请免予专业阶段考试1个专长科目的考试。
第十三条  应考人员答卷由财政部考办集中组织评阅,考试成绩由财政部考委会负责认定,由财政部考办发布。
每科考试均实行百分制,60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
考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向报名地的地方考办提出成绩复核申请,由财政部考办统一组织成绩复核。复核后的成绩为最终成绩。
第十四条  专业阶段考试的单科考试合格成绩5年内有效。对在连续5个年度考试中取得专业阶段考试全部科目考试合格成绩的考生,财政部考委会颁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书。
对取得综合阶段考试科目考试合格成绩的考生,财政部考委会颁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书。
第十五条  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人员及组织考试相关人员,必须遵守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相关规则、守则等,违者按照《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7号)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启用前的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按照国家秘密管理,保密期限从该科目当年命题开始至该科目考试结束前允许考生离开考场的时间止。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结束后,试题、参考答案、评分标准(细则)、应考人员的考试成绩、试卷及其他有关情况和数据等,均属于工作秘密,未经财政部考委会批准不得公开。
命题人和评卷人信息,属于工作过程中的内部管理信息,按照工作秘密管理,不对外公开。
第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4年4月23日财政部印发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财政部令第75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关于起草《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
(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财政部令第75号,以下简称《考试办法》)是规范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注会考试)工作的基本依据,是我国注册会计师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现行办法自2014年4月23日起施行,对注会考试有序实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指导作用。但随着考试工作面临的形势发生较大变化,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当前工作需要,有必要加以修订。结合考试工作实际,我们起草了《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必要性
注会考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设立的国家级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1991年,初步形成包括规范考试报名条件、考试科目、考试范围、试题结构等内容的考试基本制度以及考试组织管理制度。2001年,财政部制定《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财会〔2001〕1053号),规范指导注会考试组织管理工作,于2001年8月1日公布后施行。2009年3月,财政部修改发布《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财政部令55号),重点对考试层级划分、考试科目设置、成绩有效期限等内容进行明确。
为解决注会考试管理中的实际问题,进一步提高考试工作的安全性和管理水平,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简称财政部考委会)决定自2012年起在注会考试中实施计算机化考试(以下简称机考)。据此,对财政部令第55号文件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并于2014年4月23日印发《考试办法》(财政部令75号),主要修改内容包括:明确除纸笔考试方式外,还可以采用计算机化考试方式;增加考生可以申请成绩复核规定;取消综合阶段考试须在取得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书后5个年度考试中完成规定;增加考试组织实施中有关保密规定等。《考试办法》等系列注会考试组织管理制度施行至今,对考试的有序实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注会考试作为行业人才选拔的重要环节,是扩大行业后备人才的重要途径。新形势下,注会考试必须全面贯彻党中央关于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充分遵循新时代行业人才工作总要求,从更好满足服务国家建设和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客观需要出发,紧扣国家对注册会计师人才的需求,切实加强注会考试的顶层设计,通过修订完善《考试办法》等一系列制度,进一步健全考试基本制度和组织管理制度,优化考试组织管理工作机制,提升考试管理工作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充分发挥考试对人才选拔、人才培养和人才评价的标杆作用,守好注册会计师行业“入门关”,为行业高质量发展、经济高质量发展输送合格人才。
二、起草过程
《考试办法》修订工作于2020年正式启动。基于10年机考实施实践和考试工作的实际需要,我们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充分借鉴国内外同类职业资格考试现行做法,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国发〔2018〕21号)、《财政部工作规则》(财办〔2013〕33号)、《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司法部令第140号)、《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规定》(司发通〔2008〕142号)、《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4号)和《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7号)等制度规章,以及高等教育考试、司法考试、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等全国性考试中,对于上下层级的权责划分以及对保密工作的相关规定,于2022年3月形成了《考试办法》初稿。
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要求,为提高立法工作质量,我们于2022年3月就《考试办法》初稿面向涉及相关职责的有关单位书面征询意见,共收到各类意见建议63条。经对相关意见建议逐条研究论证,并与部内有关司局、相关单位、法律专家等反复沟通,最终形成《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修改内容
《征求意见稿》共18条,相较于现行《考试办法》,共修改6条,其余内容保持不变。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是进一步明确各级财政部门的领导责任。在第三条中增加“财政部考委会主任由财政部分管注册会计师考试工作的领导兼任”、“地方考委会主任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主要领导或者分管注册会计师考试工作的领导兼任”的内容,同时新增“第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的领导,并对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监督、指导和支持,确保考试平稳有序”。
二是增加成绩复核终局性的规定。在第十三条中增加“复核后的成绩为最终成绩”的内容,强调成绩复核结果一旦公布即具有进一步确认成绩结果的效力,复核后的成绩即为最终成绩。
三是完善试题、参考答案等相关内容的保密规定。将相关条款修订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启用前的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按照国家秘密管理,保密期限从该科目当年命题开始至该科目考试结束前允许考生离开考场的时间止。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结束后,试题、参考答案、评分标准(细则)、应考人员的考试成绩、试卷及其他有关情况和数据等,均属于工作秘密,未经财政部考委会批准不得公开。命题人和评卷人信息,属于工作过程中的内部管理信息,按照工作秘密管理,不对外公开”,使试题相关保密规定更加完善。
四是删除不适应当前考试实际的内容,包括:删除领取专业阶段合格证书的相关规定;删除新旧制度衔接条款。
五是规范文字表述,将现行办法中“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书”调整为规范名称“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书”。

来源:财政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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